第一部分 知识编:是什么?为什么?
 
第一章 民法总则
第一节 债的请求权
 
一、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
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侵权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背法条)(2008 四川卷四 3)(2003 卷四案例 1)(2002 卷四 5)
 
五、不当得利
1、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必背法条)(2016 卷四 4)(2007 卷四 4)(2004 卷四 3)
 
2、次承租人逾期退房,付使用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可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一、法人能力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法定代表人“民事活动”
1、名义说。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用企业名义借款,用于个人:企业是被告,个人是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企业是被告,个人需共同负责。
5、法定代表人变化、死亡不影响法人已经发出要约的效力


 
(二)法人的责任能力之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法人侵权责任能力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二、法人变动
(一)法人合并、分立: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人清算
1、合并或分立之外原因导致法人解散,清算义务人应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三、法人机构和设立中的法人
(一)法人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2、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设立中的法人(创业)
 
1、以设立中法人名义活动
(1) 设立成功,法人兜底: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人承受。
(2) 设立失败,设立人兜底: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以设立人自己名义活动,设立成功,则第三人有选择权: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选择之后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