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院指定律所进行破产清算,然而该所律师奉行“三不”政策——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最终,律所和律师遭索赔12.6亿!天价数字,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广大律师头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怠于履职将受到巨额索赔。
 
 
 
广州一家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法院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但该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件的律师“不开庭、不答辩、不上诉”,案件最终败诉。
 
近期,上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先生一纸诉状,将破产管理人——该律师事务所及该律师告上法庭,认为其未尽责履行职务导致案件败诉,应赔偿案件败诉带来的损失超过12.6亿元。
 
近日,羊城派记者联系上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但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公司陷海量官司走向破产程序
 
今年56岁的罗锦灿是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2年,主要从事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业务。此外,罗锦灿还是另一家公司——广州银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怡公司”)的董事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显示:
截止2018年5月29日,以环博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的执行案共851件,执行标的额共5.3亿余元(未包括后来增加的利息或违约金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认为,环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何某某等3人作为债权人申请对环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予以受理。
 
根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将选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财产保管、职工安置等各项破产事务。
 
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称,经竞选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定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环博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Y律师。该决定书同时写明“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管理人不开庭不答辩官司败诉
 
但此案后来的发展让罗锦灿无法接受,他表示,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及Y律师,竟缺席了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粤民初38号案的庭前会议及庭审。

(2018)粤民初38号案,是北京一家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罗锦灿名下的环博公司和银怡公司,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10亿元(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018年1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8)粤民初38号案召开庭前会议。在法庭“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开庭笔录记载“广州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已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其诉讼代表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依法代表该企业出庭,履行法定职责,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视情况对管理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处理。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刘某律师庭前陈述:因为庭前邮寄了中止审理的申请书,故今天不提交授权材料,仅作为旁听人员旁听。”
 
笔录显示,律师刘某随后称:“之前申请作为旁听人员进行旁听。经过考虑,现向法庭提交相关授权材料。”笔录显示,律师刘某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当天下午是案件的正式开庭,笔录显示,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到庭情况时称:“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此时审判长表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也即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审理。
 
经过审理,2019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8)粤民初38号案作出一审判决,共有三个判项。
 
一、限银怡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的原告公司偿还债务本金9.35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9.35亿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再上浮50%标准,从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欠付的当期利息为本金,以前述罚息标准计至2015年7月9日止); 
二、原告公司依法有权就拍卖、变卖环博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2号的9处房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环博公司对前述判项一确定的银怡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粤民初38号案一审判决书中还载明:“环博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败诉后,环博公司没有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粤01执5795号执行通知书显示,(2018)粤民初38号案判决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
 
罗锦灿认为:“环博公司在这个案件中的败诉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索赔12.6亿 两被告拒绝接受采访
 
为此,今年10月底,罗锦灿委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惠勇以环博公司为原告、以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罗锦灿在起诉状中称,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未忠实履行职务,给环博公司造成了不少于12.6亿的损失(含本金及截至起诉时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这个数额还在随着时间的增长一天天变多。”林惠勇告诉记者,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诉”,直接结果是案件败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被指“一不开庭、二不答辩、三不上诉”的原因,羊城派记者近日采访了Y律师和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Y律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我现在不能接受采访。破产案件还在办理中,没办法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当时未能参加开庭的原因时,他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拨通了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手机号码。当记者问及该案有关情况时,该律所主任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据了解,就环博公司起诉北京××(广州)律师事务所和Y律师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下诉讼材料,但目前尚未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
 
“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有权利提起诉讼,至于法院怎么处理、判决赔多少则是另一回事。”罗锦灿的代理律师林惠勇表示,“这是一宗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典型案例,法律从业人士更要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定职责。这个案件的出现给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警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准,让广大律师头上时刻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怠于履职将受到巨额索赔。”
 
日前,环博公司、罗锦灿就该案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投诉材料,广州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了《纪律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称“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受理该投诉,有关处理结果将另行函复。”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