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根据镇江市监委指定管辖,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魏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公布的简历显示,魏震,男,汉族,1975年2月出生,吉林通化人,大学文化,1997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1月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现任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任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2年5月至今任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来自裁判文书网2019年9月23日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9年8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魏震犯受贿罪作出(2019)苏1112刑初107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认定,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年初不到三年间,魏震利用担任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审判员、员额法官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16次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卡,共计人民币146.7万元,又一个把办案当成了“提款机”的。
 
法院查明,
 
一、2016年上半年,魏震在审理孙某甲诉孙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内,收受孙某甲送的现金2万元。
 
二、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间,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2次收受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周某送的现金3万元。
 
1、2016年12月8日,魏震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对面小区门口,收受周某送的现金1万元。
 
2、2017年8月18日,魏震在北京一四合院酒店内,收受周某送的现金2万元。
 
 
 

三、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间,魏震在审理深圳市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3次收受深圳市某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申某送的现金12万元。
 
1、2017年5月1日,魏震在镇江火车站附近的全季酒店,收受申某送的现金2万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魏震在深圳机场,收受申某送的现金2万元。
 
3、2019年1月13日,魏震在上海浦东机场航站楼内,收受申某送的现金8万元。
 
四、2017年下半年,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2次收受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的现金20万元。
 
1、2017年8月20日,魏震在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收受王某送的现金18万元。
 
2、2017年下半年某日,魏震在镇江市青年广场一饭店内,收受王某送的现金2万元。
 
五、2017年年底,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受镇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卫某的请托,为江苏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一方提供帮助,在镇江丁卯金桶足道店一包厢内,收受卫某送的现金1.7万元。
 
六、2017年12月,魏震在审理孙某某诉江苏某某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内,收受孙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
 
七、2018年春节前,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基桩工程有限公司诉镇江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及镇江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粤海国际酒店楼下,收受镇江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叶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
 
八、2018年春节前,魏震在审理镇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以及韦某某诉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桃花坞恺源超市对面的胡同口,收受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殷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
 
 
九、2018年春节前,魏震在审理镇江新区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镇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接受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原同事王某某的请托,为镇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方提供帮助,在镇江丁卯永隆广场附近的纬五路路边,收受王某某送的现金1万元。
 
十、2018年7月10日,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反诉江苏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收受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送的现金100万元。
 
十一、2018年下半年,魏震在审理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镇江市某某人民法院旁的停车场内,收受江苏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阮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
 
十二、2019年年初,魏震在审理韦某某诉江苏某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韦某某送的价值5000元的瑞祥购物卡。
 
因涉嫌犯受贿罪,魏震于2019年3月18日被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留置,次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19年3月18日,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从本市某某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魏震带离至办案点执行了留置措施。归案后,被告人魏震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100万元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46.7万元的受贿事实。案件调查阶段,被告人魏震退出全部赃款。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魏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魏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魏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魏震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归案后,魏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在接受调查时,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依法根据魏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具体刑罚,判决:
 
一、魏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暂扣于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六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镇江市丹徒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并随案移送给本院的华为P10plus手机1部,发还给魏震。
 
注:以上内容来自裁判文书网、丹徒纪检监察网。
 
法萌君语:法官收了一方当事人的财物,如何保证自己能够中立公正的审理案件?其中一个案件就收了100万元,等于普通法官数年不吃不喝的工资了。
 
不知道,这样的法官此前审理的案件是否应该全部梳理一遍?那些给他送钱的当事人是否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遇上这样的法官那些循规蹈矩的诉讼当事人权益如何保障?
 
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水源,后果更严重,司法反腐力度还应该加大!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