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湖北省恩施州发生一起最离奇的强奸案……
 
男子黄某先后三次对姜某实施强奸,在最后一次得逞后,黄某以“身体消耗太大”,竟然向被害人姜某索要20元“营养费”。经湖北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奇葩男子黄某被该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说该起强奸案“离奇”,在于男子黄某犯罪情节上;说强奸犯黄某奇葩,在于他向被害人索要“营养费”上。
 
 
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强行与从事美容美发业的姜某发生性关系。同年10月的一天中午,黄某又来到姜某家试图“再爽一把”,但姜某称其正处于生理期,黄某不信,遂强行脱掉姜某的裤子检查,确认其真处于生理期后才终止犯罪。此后,姜某为躲避黄某的纠缠多次搬家,但依旧未能逃出黄某的视线。2017年7月31日,黄某又窜至姜某开设的理发店内,不顾姜某反抗,使用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等手段强奸姜某。得逞后,黄某又以“身体消耗太大”,向姜某索要20元“营养费”,并以“不给就解走你颈上的项链”相要挟,姜某为摆脱其纠缠被迫给其现金50元后,黄某方才离开。
 
 
 
这是一起离奇的强奸案,强奸犯黄某也够奇葩!可为什么强奸犯黄某才获有期徒刑4年?
 
法院判决强奸案,非常注重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的,肯定要被重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最突出的就是犯罪情节。湖北巴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黄某对同一被害人强奸三次,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中一次因姜某正处生理期强奸未遂,依法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对姜某实施强奸后又强行索要财物,应当酌定从重处罚。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黄某被从轻判决4年,也许与被害人“不反抗”的情节有关。其中,“黄某对姜某实施强奸后又强行索要财物,应当酌定从重处罚”。看来,如果黄某不向被害人索要20元“营养费”,或许还能减轻一年,判3年最低线……


来源:凯迪社区;转载:法意闲情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