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捕诉一体”改革的推进,补充侦查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于有效收集证据、避免贻误时机和降低“案-件比”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规范和指导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对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规定。
 
《规则》关于补充侦查的主要内容和修订重点
 
关于补充侦查的主要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规则》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补充侦查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要求继续侦查、补充侦查或者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要求提供协助或者书面要求补充提供证据;二是对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办理的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要求补充侦查或者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要求提供协助或者书面要求补充提供证据。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规则》对应增加了第343条、第344条规定。
 
2.《规则》对不同诉讼阶段补充侦查分别作出规定。检察院可以在三个诉讼阶段开展补充侦查相关工作:一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在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或在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对于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办理的案件,捕诉部门决定不予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检察院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三是在审判阶段,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侦查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3.《规则》对补充侦查后续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对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未将案件重新移送起诉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发现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修订重点。对照2012年《规则(试行)》,修订后的《规则》对于补充侦查工作的制度设计和基本要求没有做大的原则性的调整。《规则》主要是通过增设第257条,对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精准、也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
 
结合《规则》第257条的规定,从补充侦查形式上看,《规则》将原来规定的“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说明理由”“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等不同形式,统一规定为制作书面补充侦查提纲。从补充侦查的实质内容上看,则要求必须写明需要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等,规定更加明确。

对补充侦查工作的实践把握
 
严格把握启动补充侦查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启动补充侦查程序首先应当考虑必要性,不得因与案件事实、证据无关的原因退回补充侦查。同时,还要注重补充侦查可行性和可行性。对于现已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作案工具、赃物去向等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等,一般不需启动补充侦查程序。
 
准确把握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制作侦查提纲的重点。在审查逮捕阶段,要将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取证的引导连贯起来,将起诉和审判的证据要求向前端传导,消除捕后诉前监督盲区,尽可能把证据问题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于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要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要求,就完善证据体系、补证证据合法性、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等方面提出意见;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特别是存疑不捕案件,要列明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事项并说明理由。在审查起诉阶段,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要向公安机关列明全部补充侦查事项,引导公安机关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补充收集全部证据。一般只有在案件事实或证据发生变化、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到位、或者重新报送的材料中发现矛盾和问题的,才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加强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说理性。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应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补充侦查的方向、每一项补证的目的和意义,对复杂问题、争议问题作适当阐明,具备条件的,可以写明补充侦查的渠道、线索和方法;对于有遗漏罪行的,应指出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有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建议补充移送。把理由和要求讲清说透,有利于补查意见得到侦查人员的认可和落实。
 
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在案件补充侦查期间,要加强引导取证力度,主动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加强沟通,继续阐述道理,及时解决分歧,督促有效落实需要侦查的事项。对于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可能改变定性的案件,证据标准难以把握的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可以了解补充侦查开展情况,查阅证据材料,对补充侦查方向、重点、取证方式等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列席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并发表意见。此外,检察机关可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补充侦查工作总体情况,评析证据收集和固定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针对补充侦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联合调研检查,共同下发问题通报并督促整改,共同提升补充侦查工作质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