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

 

2月8日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崇明公安分局和林业部门,在崇明某地抓获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捣毁仓储窝点2处,现场缴获野鸭、斑鸠等野生动物死体109只。
 

 

经查,犯罪嫌疑人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捕杀野鸭、斑鸠等野生动物,并收集后屯放于自家仓库用于对外销售。其中,涉案的野生动物均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对于上述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在禁猎期、禁猎区域或使用非法方式捕杀,都属于非法捕猎。涉案被捕杀野生动物若流入餐桌,对食用者的健康安全亦存在潜在危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龚某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重要公告】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公告》要求对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15 热线或平台举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有违反公告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