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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方志平作答
 

一、物权契约、物权合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1、这里头涉及一个基本概念问题,就是什么是物权合同。我国立法和主流学说都不承认存在物权合同这回事。因为我们有更牛更实务的思维可以用,即物债两分思维。所以,对于物权合同这个词的理解,要从承认物权行为(如德国)和不承认物权行为(如我国)的两种立法例来理解,才可以解释清楚,当然,下面只有对我国的介绍部分才是法考需要掌握。
 

2、从这一段开始我讲的是没有用的,法考不需要掌握,权当吃瓜。德国法上是怎么创设出来一个物权行为概念的,并由此建构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合起来,就是所谓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1)最开始出现的是一个名字叫萨维尼牛逼人,历史法学家。①他有1次看到有人向乞丐的盆子里扔硬币,然后引发了思考。②他发现,这里有物权的变动,但是并没有合同。③原话如此:“当某人向乞丐赠与一枚硬币时,正当原因(经由交付而使硬币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意图)与交付同时发生。此时,除所有权的移转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事实,在某人与乞丐之间,既不存在先前的契约,亦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纯粹的、唯一存在的事实上的交付即使所有权发生转移。”(当然我们现在可以解释为,其实某人与乞丐之间有了赠与合同,而后物权变动了,交付了,这是我们的物债两分思维,不是萨维尼的思维)。④然后萨维尼惊呼:““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债权契约为必要,交付表达了所有权让与的合意,是一真正的契约,一个物权法上的物权契约”。⑤他在1840年发表了他的巨作《当代罗马法体系》,里头对物权契约理论进行了总结阐述。“私法上的契约存在于一切法律制度中,无论在何种法律制度里它们都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先是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同样存在着,并且其运用有如债权法中那般广泛。例如,交付具有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它包括双方当事人现实地移转占有与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纵使仅仅该意思表示本身尚不足完全地移转所有权,在此之外还必须加上占有的现实取得这一外在行为,但这些均不足以否认其本质是契约……。可是,在所有的事例中,该行为的契约本质大抵被人们遗忘,而未予注意,原因在于那些行为里伴随着债权契约,无法将其于债权契约区分开来。比如一幢房屋买卖,人们习惯上想到的是它是债的买卖,这完全正确;可人们忘记了随之而来的交付也是一个契约,而且是一个与买卖契约全然不同的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与买卖契约不当的混同,又由于不存在债权契约而迳行交付的情形甚为稀少,故而人们对之未能仔细地理解与很好地探究。在诸如向乞食者施舍的场合里,包含着真正的契约,既存在着让与和受领的意思合致,然而在这里却不存在任何债权。”⑥经典名言出来了,“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2)现在问题来了,德国法上的物权合同指的是什么?①德国法上的物权合同至少包括双方变动物权的合意,双方对动产交付的合意,双方对不动产登记的合意。②为什么说至少包含?因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眼里,也是存在分歧观点的,就是双方物权行为到底包括什么?③意思表示说:双方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物权变动的合意)即为物权行为。④意思表示+公示行为说:双方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的合意)+公示行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⑤他们有一点是共同的,双方物权行为需要有物权合意,就是物权合同,或物权契约。⑥主流观点是认为物权行为=物权合意+公示。⑦所以德国法上,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而后履行买卖合同,这个事情做了一个理论建构: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叫债权合同,让双方负担义务,又叫负担行为。然后双方对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的过户又有了合意,叫物权合同,然后去交付,去过户,完成了物权变动,叫处分行为。⑧可见,德国法上的物权合同,绝对不是我们看到的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在德国人看来,买卖合同、抵押合同,都是债权合同,是负担行为。⑨德国法上的物权合同,是物权合意,就是关于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合意,是从买卖合同中分出来的,叫“分离原则”,然后买卖合同无效,不影响物权的交付或登记,叫“抽象原则”,又称“物权行为无因性”。这个是90年代中国第一个留德博士现在社科院的孙宪忠教授发表学术论文叫《物权行为探源》(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第一次介绍到中国大陆本土。⑩总结,物权合同在德国法上是当事人对交付的合意、对过户的合意,这些在我国法上叫什么?从合同角度观察,这是履行合同;从物权角度观察,这是物权变动。即物债两分思维。


3、从这一段开始是有用的,我们需要把握,在中国立法和学说以及考试中的观点。没有物权合同、没有物权行为、没有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我们有的是物债两分思维,有的是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区分思维,有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01.债的思维。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权合同、让与担保合同,这些统统都是合同。依据合同规则判断他们的效力。 绝对不是“物权合同”。 不单单是我国不承认物权合同,就是他们连德国法上的物权合同也不是。

 

02物的思维。

买卖合同物权变动了吗,看公示了吗? 因为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抵押权设立了吗? 动产抵押权,是伴随抵押合同生效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是必须登记,才能设立。

 

03物债两分思维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坚持物债两分思维。我们没有把交付、登记,视为当事人物权合意,没有视为是合同,我们是把这个看成“物权变动”。所以,我们有了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原因(合同),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物权变动)相区分。

 

04甲乙合同无效

甲乙合同无效,甲将房屋过户给乙,那么,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乙,虽然已经过户到乙名下。 乙再卖给丙,乙是无权处分,丙构成善意取得,取得物权。 这叫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看到没,中国是从物债两分思维来解决交易安全保护问题,我们说,第一,甲乙合同无效,所以乙没有得到所有权。 第二,乙丙合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但是有效。 第三,丙善意取得物权。 这样保护了丙的交易安全,我们不需要通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来解释这个现象。 如果是德国法,他们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怎么解释的? 他们会说,甲乙无效,但不影响甲乙物权的变动,因为甲乙有过户的合意 + 公示,所以,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再处分就是有权处分,丙正常取得所有权。 简言之,德国法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了保护丙交易安全,我们的善意取得制度也可以保护丙的交易安全,所以没必要去承认甲乙合同无效然后乙还取得所有权。
 

4、然后我再来回答问题。抵押合同不是物权合同。我国不存在物权合同这个概念。我不讲不提这个物权合同,是为了避免烦扰各位同学。一旦讲了这个概念,看上去高大上逼格高,其实是德国法的东西,很容易导致同学们既没有学懂德国法的,又没有学懂中国法的,处于懵逼状态。
 

(1)抵押合同是合同,是无名合同。抵押权设立了吗?看物权变动规则。如果抵押合同是物权合同,以为设定物权的合同就是物权合同,那买卖合同、赠与合同都是物权合同了。那债权合同又是指什么?在我们中国法上就完全混淆了。连最基本的买卖合同,都可能会被解释为物权合同。这是节外生枝,学了不必要的物权合同这个概念导致。
 

(2)抵押权实现不可能是处分行为。我们也没有采用处分行为这个概念。按照德国法,处分行为,是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就需要意思表示。抵押权的实现是拍卖、变价、折价,这不可能是抵押权人的单方意思,需要和受让人或相对方去商量。商量成功后,也是要签订合同的。同理,所有权的实现也不可能是处分行为。
 

(3)合同就是合同,物权变动就是物权变动,遵循各自的规则。但是我们是不承认物权合意的,因为没有承认物权合意,也就不承认双方物权行为这个概念,所以,也就不存在处分行为这个概念。这也就是为什么法考大纲删除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原因。民法典草案也没有用无权处分行为这个词。因为一涉及到行为,即法律行为,然后,就要问意思表示,然后就问有物权合意吗?我们不承认物权合同,所以,就不可能承认处分行为。
 

(4)那么处分这个词还有用吗?有用。但是是处分这个词,不是处分行为这个词。比如我处分我的房屋,我卖了,我和别人签订买卖合同,这是处分我的房屋,但是不是处分行为,这是合同行为。我卖了别人的房屋,这是处分别人的房屋,是无权处分,但不是无权处分行为,这还是合同行为。
 

(5)为什么处分这个词还有用,因为所有权四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从这个角度上使用处分这个词的。
 

(6)不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用物债两分法可以完美解决问题,还不会导致大家对物权合同、物权合意、处分行为的理解困难。比如,有合同吗,手表交付了吗,房屋过户了吗?保留买卖合同中,有合同了吗,付款了吗?这都是债的思维和物的思维的区分。根本不需要就交付、过户本身视为物权合意,视为处分行为。
 

(7)归总:物权合意=0。处分行为=0。物债两分=法考拿分还不绕。
 

(8)德国法物权合意是把本来的买卖合同+履行行为,人为的进行拆分。拆分成了买卖合同(债权合同)+交付或登记(物权合意+公示)。前者叫负担行为,后者叫处分行为。
 

(9)我国法没有物权合意,没有处分行为这个法律行为。我们是非常单纯的看待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就是买卖合同(债)+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或公示,这绝不是物权合意)。
 

(10)我国法没有物权合意,没有处分行为这个法律行为。我们也是非常单纯的看物权变动的。①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看合同效力(此处发生了与合同的关联,即合同有效是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的原因要有效)+处分权+公示。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人死了吗(继承物权)?楼盖好了吗(建造物权)?判了吗(文书物权)?添附了吗?善意取得了吗?
 

(11)再也不要被物权合同、物权契约、物权合意所误导。再也不要被处分行为所误导。民法宝典交代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扩展知识。法考并不考察。所以我课堂上不会去讲物权合同。讲了,就必须要我把今天讲的全讲了,才能让人明白。否则,讲了,会让人感觉高大上,其实容易误人子弟哈,影响考试拿分。
 

(12)恩恩,我不拽猛词哈,物权合意,物权契约这些猛词只有搅和和让人懵逼功能。以上,大家看我对中国法分析就可以。记住,物债两分!

 

二、如何区分处分行为和处分?
 

1、让处分行为见鬼去吧,当他是空气,因为我们不承认。因为一旦提到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需要意思表示的,而我们不承认物权合意,不承认物权合同,所以就谈不上处分行为。
 

2、留下处分这个词本身,因为这个词是所有权所具有的权能。所谓法律上处分,比如把这个东西卖了,那是什么,卖了要签订合同,这是合同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会有意思表示。但是绝对不属于处分行为(因为没有德国法上的处分合意)。我们用合同行为就可以解释。至于所有权转移,我们用物权变动就可以解释了。合起来叫,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3、物债两分思维。(1)抛弃一个东西,这叫什么, 叫单方法律行为。我们不叫处分行为。单方法律行为还包括比如我发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合同,也是单方法律行为。(2)卖一个东西,这叫什么,叫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抵押一个东西,叫双方法律行为(抵押合同)。在这里,所有权转移了吗,抵押权设立了吗,这就是物权变动了,就是物债两分思维的运用。因为实务中最多的就是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物债两分思维的另一种运用,比如继承房屋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这些是不考虑债的, 只有物,本质上还是区分思维,就是不需要债,也可以有物权变动啊。(3)设立公司协议,这叫多方法律行为。(4)决议,这叫决议。

 

三、如何看待物权实现?
 

1、所有权的实现,怎么实现?住自己的房屋,这是什么?没有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没有效果意思,但是人的行为,叫事实行为。卖自己的房屋,这是什么,这是所有权的权能,是处分,但是处分是不是要和人签订买卖合同,这个合同是什么,就是合同。绝对不是处分行为。还是因为我们不承认处分合意,不承认物权合意,不承认物权合同,不承认处分行为。就这么简单粗暴。

2、抵押权的实现,怎么实现?拍卖变卖折价,这些方式,最后都要签订合同,即使启动民诉特别程序,是不是还得有人买这个抵押物,还得有合同啊。这能叫处分行为吗?这压根不会存在什么物权合意,我们不承认物权合意。 那么,当初设立抵押权签订的合同叫什么,叫合同!然后设立抵押权了吗,不动产登记了吗?这个登记可不是物权合意,也不是处分行为,他是“物权变动”,基于抵押合同的物权变动,仅此而已。动产抵押权呢?它比较特殊,但还是物债两分法,动产抵押合同,这是合同。动产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叫意思主义,我们仍然把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叫物权变动,而不是物权合意,也不是物权契约,更不是处分行为。

3、物债区分看待,是考试思维,也是实务思维。任何一个判决都不会去写物权合意,物权合同。

 

四、如何看待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2017、2018、2019考试大纲中被删除?
 

1、在应试培训中,大讲特讲考试大纲中已经删除的内容,是在浪费考生时间,物权合同,物权合意,物权契约,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这些,都给考友假象,觉得学会了别人都不会的东西,自我感觉不错,其实,是在坑考生。

2、关于这个物权合意,物权契约,物权合同,处分行为,今天就答疑到这里哈,说多了真是坑人。记住物债两分思维就可以。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早已被考纲删除。民法典草案也废弃之。有疑问同学仔细看答疑,没有疑问同学权当吃瓜。

3、以上是我添加的3个脚注,权威有效,用司法部官方文本说话。我手里没有2015和2016和此前的大纲了。以前大纲里放过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我命题期间,命题时我建议过,没用,留着何用,老专家也是这个观点。所以删了。我们看看2017,2018,2019。都删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所以,考试就不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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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方志平老师

科目: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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