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败的民警肖某在苦寻投资之道时发现了“商机”——盗取公民信息出售。他利用支付宝打起了广告,很快买家找上门了。不到两年时间里,肖某获利180余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等。日前,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
 
用同事权限盗取公民信息
 
肖某原系湖南某市刑侦民警,2017年年初,肖某因投资失败,经济紧张,便到处寻找赚钱的机会。
 
2017年3月,肖某发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赚钱,便使用自己的警务通号码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在支付宝的“身边助手”小程序上发布代查公民个人信息的消息,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
 
很快,有人主动与肖某联系,协商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价格。但肖某自己的数字证书没有“云搜索” 平台的高级查询权限,为了盗取公民信息,他先盗用了几名同事的数字证书,利用工作空余时间和休息时间,通过登录公安信息查询平台,将查询到的公民户籍信息或行踪轨迹信息出售给买方。

 
 
期间,因为交易安全问题,肖某改变了交易方式,利用国外的BBM聊天软件与买家进行联系。
 
为逃避查处,肖某还使用自己外公(已于2018年亡故)的身份开户接收违法所得,自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肖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21900.32元。
 
违法所得180余万用于购买奢侈品
 
2018年7月,肖某此前联系的买家失联了。尝到赚快钱甜头的肖某又通过QQ群发布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消息。这一次,他联系到了陈某。
 
肖某、陈某通过微信、BBM聊天软件商谈交易事宜,并商量好价格进行交易。
 
肖某仍然是利用工作便利,盗用同事的数字证书,登录公安搜索凭条,非法获取公民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轨迹等个人信息,出售给陈某,陈某再加价予以出售给下线。
 
2018年10月,陈某因害怕查处,便联系下线微信昵称“藏宝阁位置秒紫气”的人,他在“藏宝阁位置秒紫气”与肖某之间充当联络人,陈某负责与肖某联系交易事宜,“藏宝阁位置秒紫气”则负责出售信息获利,陈某从中分取利润的三分之一。
 
肖某为逃避查处,先后通过不同途径,获取麻某等人分别在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同时还利用他人手机号码办理了支付宝,用于收取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
 
自2018年7月至12月,肖某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及车辆轨迹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给陈某和“藏宝阁位置秒紫气”等人,收取违法所得共计792944.06元。
 
据统计,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肖某盗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814844.38元,用于购买奢侈品等挥霍。
 
陈某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单独或伙同他人从肖某处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334900元。
 
买家卖家均获刑
 
法院一审判决肖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二万元。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肖某、陈某上诉之后,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肖某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务人员因查询信息入刑10案例
 
当今,国家保护公民信息的力度越来越大,因为查询公安平台信息被判刑的案例越来越多。查询公安平台信息,已经成为一项高度危险的岗位,必须特别慎重小心。
 
案例一
 
北京一名派出所警察被判四年,辅警被判刑一年半。北京一派出所警长聂某,从公安系统内部网络查询公民个人犯罪记录5万余条获利。2019年2月,经两级法院审理,聂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辅警郭某因协助聂某实施犯罪,也获刑一年半。
 
案例二
 
河北一名辅警陈某某通过微信出售户籍信息、全国车辆驾驶人信息等。2019年4月,陈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铜陵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
 
贵州湄潭三名辅警利用工作便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三年零三个月、九个月、七个月。2018年9月14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四
 
苏州一辅警非法查询并向他人提供报警人手机号码信息,导致报警人与被报警人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一人重伤。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五
 
四川雅安市雨城区刑警大队法医庞某、德阳市中江县交警大队辅警黄某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将庞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将黄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六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5名辅警因通过公安交警综合应用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车辆信息提供给需要信息的客户,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1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七
 
宁波一名民警帮朋友查询信息被判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8日,宁波市镇海区法院宣判,民警詹某帮朋友查询信息,结果朋友根据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詹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八
 
浙江民警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九
 
安徽颍州区法院宣判,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的一名辅警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案例十
 
10月15日,贵州遵义市凤冈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5名分别为湖北、四川两省公安交警部门的辅警多次冒用民警身份登陆公安警务系统,非法查询贵州、湖北、云南等省的公民车辆档案信息、户籍等详细信息,然后以每条1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罗某等人,分别非法获利173358元至5000元不等,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3年2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