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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即将召开,别告诉小法你还不知道是哪天开... ...(5月22日、22日、22日,我得说三遍~)

 
其中,关乎法考最重要的一项两会议程就是审议民法典草案,因为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在法考中一定会考喔,小法这就敢打包票!
 
小法预估:①民法典的最大亮点,②群众最为关注的一些问题,要考的几率会很高呢~
 
到底这部堪称“开启新时代”的民法典,哪部分才是最大亮点?
 
群众最关注的问题,有哪些变动?
 
(这篇文章建议收藏)

民法典
 
1.民法典(草案)的最大亮点
人格权编
 
科普: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王利明认为,“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图片来源:羊城晚报
 
(王立明,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
 
本次发布的民法典(草案),相较于传统大陆法系体系的安排,除了人格权编是新增设的独立成编,还增加了侵权责任编的独立成编
 
下面小法想说的群众最为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就出现在侵权责任编内,法考宝贝们要格外注意哟~

 2.群众关注问题
——高空抛物

 
“近几年,有关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受理了一批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王利明认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侵权法上一大难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常常难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因为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 建筑物归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甚至是成千上万的业主,难以查明具体的行为人。”
 
“侵权责任法第87 条曾对此做出规定,民法典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王利明说。
 
那到底做了哪些“修改完善”呢?接着往下看。


 
首先,草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草案第1254 条第1 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 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制度。
 
草案第1254 条第1 款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再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草案第1254 条第2 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最后,强化了有关机关负有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
 
草案第1254 条第3 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写在最后
 
可见,民法典作为以“民”命名的法典,对于在社会内、群众间,引起强烈反响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
 
法考关于民法典,大概率会考哪个方向,宝贝们有个大致认识了吗?
 
是不是还没有看够?
 
不急...民法典中的亮点问题,小法会在之后的文章中,给大家做个系列,不要错过哦~
 
 
 
 
 
 
 
 
 
部分内容整理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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