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们还记得吗?
 
上周小法给大家带来一篇《民法典》草案最大亮点的解读(点击此处,查看文章内容),这些很有可能成为今年法考的重点!
 
其中包括:
 
①草案最大亮点:人格权编
 
②极其难以定性的“高空抛物”事件,责任归属问题。
 
除此,草案里还会有哪些内容会是法考重点?
 
跑不了的,就是草案与《婚姻法》、《继承法》等这些单行法律相比的变动部分~
 
就在前几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做出了对变动部分的详细说明。
 
小法已给宝贝们总结了下来,拿走不谢~
 
民法典草案解读 

物权编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了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共5个分编、20章、258条,做出的一些调整包括:
 
1.关于所有权
 
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 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 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关于用益物权
 
 
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

 
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
 
住需要。
 
(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3.关于担保物权
 

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
 
(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
 
(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4.关于占有
 

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除此,还有对总则、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调整的说明,宝贝们在“文都法考”公众号内回复“最新草案解读”,即可获取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