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不适用《法官法》,离任后从事律师有无禁业限制期?

 

一 .问题缘起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人听旁人讨论较多的问题是:法官助理从原任职法院离任后,有无禁业限制期?大家常讨论上述问题无可厚非,因为法院系统员额制法官改革以后,担任法官的条件更为严苛了,对一些要求快速进步的年轻人来说,他们等不了。

 

根据新《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这相较于从前助理审判员时代,时间相差了最少三年,助理审判员一般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即可任命,且可独立承办案件,现如今,助理审判员称呼已取消,直接从法官助理遴选为审判员,加之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法》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且有员额人数限制(员额法官占全院中央政法编制人员39%比例以下),曾有人就分析要入额起码要八年的法律工作经历。

 

1、法官助理不适用《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2、法官离任后有禁业限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由此,想当然认为,法官助理不适用《法官法》,就没有上述禁业限制期。

 

二.问题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法官助理即便是还没有资格适用《法官法》,但作为法院在编工作人员,从原任职法院离任后从事律师行业,还是有禁业限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