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决定在政法系统来一场“延安整风”

 

日前,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动员会",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公安部也接着召开了“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

 

中政委会议将这次教育整顿比喻为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

 

教育整顿活动突出“四项任务”。一是清除害群之马,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深查执法司法腐败,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二是整治顽瘴痼疾,强化治建并举,建立健全执法司法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全面防范化解廉政风险。三是弘扬英模精神,激励政法干警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四是提升能力素质,引导政法队伍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好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职责使命。

 

团结湖参考指出,这次教育整顿试点把“清除害群之马”放在四项任务之首,也就是说是要“拿人”的。那些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那些黑恶势力“保护伞”,那些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分子,都将成为整顿的重点。

 

9名公检法原领导应声落马

 

就在刚刚,一批公检法原领导应声落马,充分彰显中央整顿的坚强决心

 

1.江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林春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11日上午,广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江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林春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广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林春生,男,汉族,1963年2月生,广东惠来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0年5月任省公安厅刑侦局大要案件侦查处副处长

2004年2月任省公安厅反恐怖行动工作处处长

2007年4月任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

2010年9月任省公安厅禁毒局政委(副厅级)

2011年6月任阳江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6年9月任惠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018年12月至今任江门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2.西藏林芝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邓朝奎被立案审查调查

 

据西藏纪检监察网7月9日消息,日前,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林芝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一级高级警长邓朝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朝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权力观扭曲,工作上徇私枉法,生活中大搞特权;指使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出入营利性娱乐场所;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邓朝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3.河北唐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许少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7月6日消息,唐山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许少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公开报道显示,许少安1982年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唐山市开平公安分局当刑警、刑警大队长,担任过开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乐亭县公安局局长兼政委、唐山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等职务,2004年1月任唐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支队支队长。

 

也是在2004年,48岁的许少安获得全国“十佳警察”称号,并被记一等功。此前,他曾两次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一次当选“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006年,许少安被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

 

4.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预审科科长罗玉明接受监察调查

 

7月7日,据景洪市纪委市监委消息: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预审科科长罗玉明涉嫌严重违法,畏罪潜逃后被缉捕归案。经西双版纳州监委指定景洪市监委管辖,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5.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诚小刚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7日,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诚小刚、执行监督庭庭长董大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诚小刚,男,蒙古族,1970年8月出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大学本科学历, 200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10月参加工作。

1990年10月至1995年1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司法局科员;

1995年1月至1998年10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书记员;

 

1998年10月至2001年3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2001年3月至2002年7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副科级);

2002年7月至2008年9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庭长(正科级);

2008年9月至2012年4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二庭庭长(正科级);

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庭长;

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副处级审判员;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副处级审判员;

2017年12月至2020年3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 

2020年3月至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三级高级法官、审委会委员。

 

6.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监委委员、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崔元庆被查

 

7月7日,据兴安盟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监委委员、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崔元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兴安盟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崔元庆,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于额尔古纳市,山东寿光人,199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1月参加工作。

1988年1月至1994年9月,额尔古纳市苏沁乡司法助理兼团委书记;

1994年9月至1998年9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助理检察员;

1998年9月至2004年10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

2004年10月至2006年11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

2006年11月至2008年3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正科级);

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副处级);

2013年4月至201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监委委员;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监委委员、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2020年1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监委委员、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

 

7.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执行监督庭庭长董大铭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7日,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庭庭长董大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8.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柳跃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7日,据丽江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柳跃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刘文志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7月7日,据丽江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刘文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此外,4月14日,“清风云南”发布,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据丽江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丽江市委批准,丽江市纪委监委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杨廷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廷江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违反工作纪律。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丽江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丽江市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丽江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廷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追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公检法干警专属12项罪名

违反了监察委就会找你

(一)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五)枉法仲裁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关于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把握立案条件。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法第四百条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刑法第四百条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一)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露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延安整风运动

 

1941年5月,毛泽东作了《改造我们的学习》的报告,整风运动首先在党的高级干部中进行。1942年2月,毛泽东先后作了《整顿党的作风》和《反对党八股》的讲演,整风运动在全党范围普遍展开。

 

整风运动的主要内容: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其中,反对主观主义是整风运动最主要的任务。主观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内反复出现“左”、右倾错误的思想认识根源。主观主义的实质是理论脱离实际,它颠倒了认识和实践的关系,是实际工作中的唯心主义。当时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尤其教条主义是整风运动的重点。

 

毛泽东指出,学风问题是领导机关、全体干部、全体党员的思想方法问题,是对待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态度问题,是全党同志的工作态度问题,所以是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克服主观主义,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毛泽东对“实事求是”这个成语作了新的解释。他说:“‘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要从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其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物的内部联系,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这样,实事求是就成了党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的通俗而又生动的表述。调查研究是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的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毛泽东强调,加强调查研究是转变党的作风的基础一环。

 

在整风运动中,全党党员,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和党的整风运动文献,联系党的历史,联系个人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端正了思想路线,增强了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的自觉性和能力。整风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在全党范围确立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