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就进入七月中旬,法考生都复习到哪里了?

 

众所周知在法考中向来是新法必考,但首次考察难度都不会太大,所以大家只要认真复习,一定能够将分数收入囊中!

 

请收藏好这份行政法新法六大考点,过儿们一定要好好学习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司法解释六大考点

 

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一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作为2020年法考行政法的一部“新法”,涉及到六大考点:

 

考点一: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确定

 

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共同被告案件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3.被诉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是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考点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

 

2.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二)行政公益诉讼;(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情形。

 

考点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程序

 

1.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于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

 

2.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考点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处理

 

1.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正当情形:(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四)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2.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3.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考点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时其他当事人行为处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审笔录中载明,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2.原告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为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3.原告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为由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可以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考点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要求和措施

 

1.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3.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和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具体情形:(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