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大学生强奸案在网上引起了一波轰动: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浙江大学2020年应届毕业生努尔特.巴特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分决定(未开除学籍)。
 

 

热点案件解读

 

广大网友讨论的焦点主要在这三点上:

1. 罪名,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2. 缓刑一年六个月,是否合适?

3. 浙大做出的留校察看处分,是否合适?

 

浙大做出的决定是否合适咱暂且不说啦~  对咱们正在备考法考宝贝,在这次案件中,可讨论和学习的刑法知识点,可是很多,最有争议的部分,在这两点:

 

“罪名问题&缓刑适用条件”

 

方大(方鹏老师)在养病的前方,发来对热点事件的解读(对法考中会出现的相关考点,整理总结)~
 

 

方大要快些好起来呀~

 

罪名问题: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问题】
     1、罪名,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

2、犯罪形态,是中止,还是未遂?

3、是有损害中止(应减),还是无损害中止(应免)?

4、定强制猥亵罪既遂量刑更重,如何处理?

5、是否构成自首?量刑情节有哪些?

6、缓刑条件?可否适用缓刑?

 

 

【考点:犯罪中止】


1、既遂或终局之前、自动放弃、阻止本罪既遂结果,构成该罪中止。

2、“自动放弃”采主观说,自认为无既遂障碍而放弃(与未遂、预备相区分)。

3、阻止本罪既遂结果即“有效阻止犯罪结果”。

4、介入因素中断因果,真诚救助仍属中止。

5、造成它罪既遂结果为“有损害(中止)“,应当减轻。未造成任何罪既遂结果为“无损害(中止)”,应当免除。

6、基本犯中止(犯罪中止),与加重犯中止(量刑基准),是两个不同问题。

 

 

【背景】

《新京报》新闻:《多名女生称遭浙大“强奸案”主角猥亵,学校正在了解调查中》

 

1、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浙江大学2020年应届毕业生努尔特.巴特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浙江大学对其作出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分决定(未开除学籍)。

 

2、努尔特.巴特尔涉强奸获刑后,九名曾与其有接触的女生向记者报料称,自己在不同场合曾遭到其猥亵。这些女生与努尔特.巴特尔通过网络结识,均自称在相约出游后遭到侵害。

 

3、按照大学生小玉(化名)的说法,直到努某受处分的消息曝光,自己才知道此前遭遇并非个例。

 

小玉告诉记者,自己曾与努尔特.巴特尔一起喝酒,酒醉后被带至酒店,并遭到努的侵犯。

 

按照小玉的说法,2019年4月19号,自己通过一款社交软件结识努尔特.巴特尔,随后两人互加微信。

 

小玉提供的聊天截图显示, 4月19日,小玉和努尔特.巴特尔见面,先逛浙大校园,之后又先后去咖啡厅、商场,最后,努XX提议到酒吧。

 

当晚8点,两人来到一家酒吧。小玉回忆,自己喝完四分之一瓶伏特加后,便有醉酒的感觉。晚上10点左右,小玉被带到一家酒店,“等我醒来以后发现自己躺在桔子酒店的床上”。

 

4、类似的经历也发生在盛晴(化名)的身上。2019年10月,盛晴通过同一款社交软件认识努尔特.巴特尔。几番交谈以后,努尔特.巴特尔邀请其去酒吧。盛晴觉得,都是浙大校友,而且同行还有四五个朋友,加之对努尔特.巴特尔印象不错,于是应邀前往。

 

当晚12点左右,盛晴从卫生间回来后,发现其他朋友都离开座位去别处,只有努尔特.巴特尔还在原处。此时努尔特.巴特尔主动坐到其身边,开始搂盛晴的的腰,随后又做出更为出格的猥亵行为,“我尖叫着挣扎,然后逃跑了。”盛晴回忆。

 

5、另有两名自称曾被努尔特.巴特尔猥亵的女生也对记者表示,自己的遭遇发生在酒局之后。一位女生称,2019年9月,自己在一场酒局结束后和努尔特.巴特尔一起打车回学校。

 

6、努尔特.巴特尔在出租车后座对其“非常暴力地”强吻、抚摸。女生以报警相威胁,努尔特.巴特尔才作罢。

 

【刑法问题】
1、如果前述女生爆料属实,努尔特.巴特尔属于刑法中的何种行为?

2、缓刑适用的条件为何?如果前述女生爆料属实,法院对努尔特.巴特尔适用缓刑是否正确?

3、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根据何种依据收集和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据?如果前述新闻属实,法院有无失察之责?
 

 

【考点:缓刑】


1、缓刑适用于轻刑犯:有期3年以下、拘役。实质条件有四个:较轻、悔罪、无危险、社良。

2、两种人不适用缓刑: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三种人(幼、老、孕)符合条件应当宣告缓刑:①不满18周岁的人;②怀孕的妇女;③已满75周岁的人。

4、五种情形撤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违反法律、监管规定、违反禁止令。

 

【《刑法》规定】

 

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74条【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