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过法考折磨的过儿,普遍反应刑诉法主观题太难学了:

要说刑诉法考题有一定难度,是不可否认的,但最让过儿们犯难的,是刑诉案例题不“单纯”了,它弱化了刑诉法死记硬背的内容,考察的角度更偏向实际应用

像是2013年、2015年、2016年的刑诉主观案例题,案情和问题都与“证据”这个关键词相关,旨在考察过儿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这个知识点的实际应用。

2015年的刑诉法主观题案例,也是肖沛权老师,在今年讲解《案例分析知道用书》时,着重提到的!

被肖沛权老师反复提到的这道刑诉案例题,是什么样子的?该如何分析作答呢?

小法为过儿们整理如下,并包含肖沛权老师整理的答题模板,看看这样的典型案例如何撰写答案吧:

 
2015年刑诉主观真题回顾:
 

【2015-4-3】(本题 26 分)

案情:某日凌晨,A 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 ABO 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 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 800 字。

.

.

.

 

审题到这里,小法建议过儿先小小的思考一下。

来自小法的提示:

问题一:主要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这个知识点,建议罗列“证据”、分析、援引法条做出结论...

问题二:考察大家对此部署的认识,需要大家详细说明:此部署是什么,还要结合本案说说自己的理解...

.

.

.

 
答案: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 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6)男尸。上述证据中,小区保安的证言因为无法核对确认,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手套、刮刀证据因为未附笔录,因此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余证据是合法取得,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中,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小区录像;ABO 血型鉴定;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与庭上翻供;男尸。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和 55 条规定,要认定被告人有罪,要求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刑诉解释》第140 条规定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明达到结论唯一的程度。本案中,上述证据表明,有可能是被告人实施犯罪,也有可能是别人实施犯罪,排除不了别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亦即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得不出唯一结论,意味着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 3 项规定,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答:①所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将审判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其有三项要求:一是要求庭审实质化,即改变庭审形式化的倾向,使庭审真正成为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核心。二是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进行制约,使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围绕审判程序展开和进行。三是要求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由裁判者裁决,由裁决者负责,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

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指诉讼过程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把法庭作为调查事实证据、形成裁判结果的中心,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二,有利于加快诉讼效率。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办案人员从侦查阶段就必须依法、客观收集证据,确保进入庭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检验,确保案件质量,进而加快诉讼效率。

第三,有利于保障人权。以审判为中心,能够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通过排除非法证据,遏制刑讯逼供,发挥审判保障诉权、尊重人权的作用。第四,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强调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第四,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

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以审判为中心,如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当庭宣判制度等,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担负起实现司法公正的重任。

④总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就是一道很典型的刑诉主观案例题,它很突出的反应了刑诉主观的出题特点:

①“重者恒重”

刑诉法的考察重点,是以“证据”、“一审程序”为核心,这道题就严格遵循了“重者恒重”

②“实际应用”

这道题的第二问就是在考察过儿“实际应用”能力。

步,系统学习;

第二步,深入理解:

对于刑诉法这一科,只是“简单理解”完全不够!必须“深入理解”,答题时才能活学活用,面对考题中的“实际问题”,才能与所学知识熟练结合,最终拿到更多刑诉题分数。

上面的这道典型刑诉案例,过儿们要过两遍。遍作答,过儿需要重点学习肖沛权老师的答案模板,例如答题格式、答题思路等等;第二遍作答,过儿重点在查漏补缺,看自己缩写答案,距离得分的答题内容,差在哪里。

小法知道这将不是一份轻松工作,如果过儿精力有限,可以学习《主观考前一哆嗦》。

①刑诉法的主观核心考点,会讲:“证据”、“一审程序”这些核心知识,肖沛权老师会重点讲解;

②答题套路,会指导:三段论如何应用到刑诉案例题中?如何书写更显清晰?会讲解给大家

③热点范围,会预测:课程中,肖沛权老师会根据多年教学经验,给大家圈画范围。

《主观一哆嗦》于11月13日开课!

前2000名享优惠39.9元,售完恢复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