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4 年取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络教学六年,擅长商经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授课,有丰富的法考培训和公务员培训经验。课堂上有助于理解的流程图表,有最新跟进的案例法条,让枯燥的诉讼法变得简约生动,对于历年真题规律有着精准把握。
民诉解释247与248条,人标请求三要素,二重给付就重复,新事实不重复
诉讼标的是否同一看:诉的案件事实+诉的声明。这两个要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诉讼标的就会变化。
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诉的预备性合并——原告为了预防诉讼因无理由而遭受败诉的后果,同时提出理论上完全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的诉讼标的,准备在第yi位的诉讼标的(称为本位之诉)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二位的诉讼标的(称为备位之诉)进行判决——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诉的选择性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或诉,其中任一诉讼标的或诉获得胜诉判决即达到诉讼目的——法院要求明确诉求。
按步骤分析:
1、级别管辖(涉及仲裁考虑中院)
2、专属管辖(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认、分割、相邻关系“正租农工,缺个邻”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②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因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合同一审用书面,级别专属别违反,选了几个无所谓”)(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4、地域管辖(合同: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5、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除外)
判断顺序:有独三(谁也不支持,只能申请)——共同被告(通常共有或连带)——无独三(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为无独三;撤销权之诉—债权人诉债务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
三撤(民诉法56条):不可归责损害利益,有证据、六个月、向作出生效文书法院
证明责任分步骤:说明待证事实是什么→产生变更消灭受制要件理论(《民诉解释》90/91条)→按谁主张谁举证结合案情具体判断
逾期 举证 |
因客观原因逾期,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未提出异议 |
视为未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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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
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 |
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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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
应采纳,并对其训诫、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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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
应采纳,并对其训诫 |
自认:《证据新规》第6条【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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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审法院或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执行,执行和解不履行可恢复执行原判决可就和解协议诉讼,追加股东等作被执行人不服提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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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标的出错提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法院执行行为出错提执行行为异议。
①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②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④法院在审理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将保证期间是否届满、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等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查明。
一般 保证 |
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 |
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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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担保解释: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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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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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法院不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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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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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 保证 |
可以将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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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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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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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采取的保全措施,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
申请—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有错误要救济—提异议撤旧判做新判。
有约定按顺序,后顺位不影响。
①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②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人格否认纠纷 |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
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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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
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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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
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拒绝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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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 |
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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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 |
起诉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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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分配利润 |
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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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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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 公司:第三人 共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 |
诉讼中止执行中止集中管辖保全解除
4、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
①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②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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