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一)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民主监督思想和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体现。
(二)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决定的。
(三)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是全面依法治国和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                             
 二、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引领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
(二)坚定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三)崇尚维护法治。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
(五)公平正义理念。
(六)平和理性司法。
(七)自觉接受监督。
三、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监督的功能与作用。
(一)法律监督具有法定性
(二)法律监督具有程序性和建议性
(三)法律监督具有事后性和救济性
(四)法律监督必须坚持有限性。
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严守法律公平正义底线。                         
(一)对原有职权表述作出了调整
(二)对原有职权范围作出了调整
(三)法律监督职权的拓展              
五、严格遵循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原则,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二)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三)司法公正原则。                 
(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原则
(五)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原则
(六)检察一体化原则                    
 六、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二)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确立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