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法庭秩序:指《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2.延期审理: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3.中止审理:指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终止审理: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5.刑事速裁程序:指在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前提下,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简化诉讼流程的一种快速办案程序。

  重点考点详解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1.庭前审查

  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除正常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2.诉讼代表人的遴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3.诉讼代表人的出庭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4.补充起诉

  (1)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5.法院追缴相关财物

  (1)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6.审理中的障碍处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三、法庭秩序

  (一)法庭纪律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6.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罚款、拘留的救济

  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法院申请复议的,该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法院复议。

  2.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审判障碍

  (一)延期审理

  1.法定情形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审限计算

  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当庭确定的,应公开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当庭不能确定的,可以另行确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给法院的,重新计算一审审限。

  (2)因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二)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中止情形的,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小结】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2.原因不同:中止审理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延期审理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中止审理无可预见,延期审理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

  (三)终止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八、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主要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