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1. 已向沿海国提出一项计划,准备进行第二四六条第3款所指的海洋科学研究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应将提议的研究计划通知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并应将此事通知沿海国。

  2. 在有关的沿海国按照第二四六条和本公约的其他有关规定对该提议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给予同意后,进行这一计划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经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请求,适当时应向它们提供第二四八条和第二四九条第1款(f)项所列的有关情报。

  3. 以上所指的邻近的内陆国的地理不利国,如提出请求,应获得机会按照有关的沿海国和进行此项海洋科学研究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依本公约的规定而议定的适用于提议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条件,通过由其任命的并且不为该沿海国反对的合格专家在实际可行时参加该计划。

  4. 第1款所指的国家和主管国际组织,经上述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请求,应向它们提供第二四九条第1款(d)项规定的有关情报和协助,但须受第二四九条第2款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