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条 任务

  1.在不影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任务的前提下,在其管辖范围内,每个监管机构应当:

  (a)监控和执行对本条例的实施;

  (b)提高公众意识,对和处理相关的风险、规则、安全保障和权利的理解。对针对儿童的活动保持特别注意;

  (c)根据成员国的法律、全国性议会、政府以及其他制度和实体对与处理相关的自然人的权利与自由提供建议;

  (d)提高控制者与处理者对本条例所规定责任的意识;

  (e) 基于要求为所有数据主体提供行使本条例所规定的权利,以及——如果适用的话——和其它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进行合作;

  (f)处置数据主体或实体、组织或协会根据第80条的申诉,采用合适的手段调查申诉的主要事项,在合理期限内向申诉者告知进展和调查结论——特别是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或和监管机构协调;

  (g)为保证对本条例适用与执行的一致性和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包括分享信息和提供相互协助;

  (h)为本条例的适用进行调查,包括基于另一监管机构或其它公共机构提供的信息而进行的调查;

  (i)在相关发展——特别是信息和通讯技术、商业实践发展——对个人数据保护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对相关发展进行监控;

  (j)采用第28(8)条和第46(2)条(d)点规定的标准格式合同;

  (k)建立并维持和第35(4)条规定的个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相关的条目;

  (l)对第36(2)条规定的处理操作给出建议;

  (m)鼓励起草符合第40条的行为准则,对符合第40(5)条提供充分安全保障的此类行为准则提供意见并进行批准;

  (n)鼓励设立数据保护认证机制以及符合第42(1)条的数据保护印章与标记,并批准符合第42(5)条的认证标准;

  (o)在适用的情形下,对根据第42(7)条而颁发的认证进行阶段性审查;

  (p)对符合第41条规定的监控行为准则的委派实体,以及符合第43条规定的认证实体,对其标准进行起草并发布;

  (q)委任符合第41条规定的监控行为准则的实体,以及符合第43条规定的认证实体;

  (r)授权合同条款与第46(3)条规定的条款;

  (s)批准符合第47条的约束性合同规则;

  (t)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的活动提供帮助;

  (u)对违反本条例的情形以及根据第58(2)条而采取的措施保持内部纪录;并且

  (v)完成和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其它任务。

  2.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当为第1段(f)点规定的提交申诉提供便利,例如在不排除其它通讯方式的前提下,提供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填写和提交的申诉方式。

  3.每个监管机构的任务履行对于数据主体都应当是免费的,如果适用的话,对于数据保护官也应当是免费的。

  4.当请求是明显毫无根据的或过分的,特别是当请求是重复性的,监管可以基于行政花费而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或拒绝对请求作出行动。监管机构有责任证明,请求是明显毫无根据的或过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