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