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1.各方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员人数,并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各方当事人未就只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达成约定的,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2.虽有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提议而其他各方当事人未在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对此作出答复,并且有关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根据第9条或第10条指定第二名仲裁员的,指定机构可根据第8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独任仲裁员,但指定机构须根据案情确定这样做更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