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条

  仲裁庭应决定,除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之外,还应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何种进一步书面陈述,或者各方当事人可提交何种进一步书面陈述,并应确定传递这些书面陈述的期间。

  第25条

  仲裁庭确定的传递书面陈述(包括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期间不得超过45天。但是,仲裁庭认为延长期间正当的,可以延长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