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由下列联合国会员国组织之:

  (子)管理托管领土之会员国。

  (丑)第二十三条所列名之国家而现非管理托管领土者。

  (寅)大会选举必要数额之其他会员国,任期三年,俾使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总数,于联合国会员国中之管理托管领土者及不管理者之间,得以平均分配。

  二、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指定一特别合格之人员,以代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