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一、托管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托管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

  第九十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关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第九十一条

  托管理事会于适当时,应利用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协助,并对于各关系事项,利用专门机关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