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参见院约第1-70条)

  第九十三条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个别情形决定之。

  第九十四条

  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于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