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

  第九十六条

  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第九十七条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

  第九十八条

  秘书长在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之一切会议,应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大会提送关于本组织工作之常年报告。

  第九十九条

  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