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根据《民法总则》重新调整、完善了考点。新增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2017.2.20)
 
民法
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一章第三节
新增考点: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一章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第一章第四节民事权利客体
新增考点:人格利益、无体财产、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新增第五节民事责任(原来属于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
他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行为)、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民事责
任的优先适用(法律    教育网        整理)
第二章第一节
 
第二章第一节
删除公民的概念
第二章第三节
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第二章第三节  新增考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意定监护)
第二章第四节
第二章第四节 新增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二章第五节
第二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个人合伙
第三章第一节
第三章第一节  删除考点: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对法人重新分类((民法学上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第三章第二节
第三章第二节  新增考点:法人的章程
第三章第三节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章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法人组织机构的概念和类型
(意思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第四节
 
第三章第四节
新增考点:法人的成立的要件
第三章第五节  法人联营
第三章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类型、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章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法  律教  育     网整理)
第四章第二节
第四章第二节
新增考点: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表示的解释
删除考点:意思表示瑕疵
第四章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章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第四章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四章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修改相应知识点的名称
第四章第六节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第四章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第五章第二节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第五章第二节
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第六章第一节
 
第六章第一节
删除考点: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第六章第二节  期限
第六章第二节  期间
第十三章第二节(法   律教育网    整理)  
第十三章第二节
删除考点:缔约过失(  法律教育      网整    理)
第十七章第一节
第十七章第一节
新增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九章第一节
第十九章第一节
删除考点: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十九章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九章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二十章第五节
第二十章第五节
新增考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四章第五节
第三十四章第五节
删除考点: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新增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201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