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3/40)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考点】诉讼自认及其效力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因此,选项A是本题的答案。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选项B不是本题的答案。根据该民诉解释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因此,选项C不是本题的答案。根据该解释第92条第3款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选项D不是本题的答案。
2、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3/48)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答案】C
【考点】自认的适用、证明对象、一审审理方式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未经过法庭认定,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没有构成自认。法院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因此选项A与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此外,第一审程序必须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3、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3/42)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考点】诉讼自认的理解
【解析】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4款的规定,自认的事实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免除举证责任,由此可知,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例如离婚诉讼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事实可以适用自认,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未经过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通常情况下可以自认,但是对事实的自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因此,选项D不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10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可知,在法院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发生自认的法律效力,因此,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