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41)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考点】举证期限的适用
【解析】在本题中,李某出具的收条是认定本案王某还款2万元这一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在二审中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并提交法院,可见,王某对逾期提供该收据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民诉解释》第10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故选项A与D是不正确的。根据该解释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故选项B是正确的,而选项C是不正确的。
2、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2013/3/40)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答案】C
【考点】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的延长、质证
【解析】该题直接举证时限的运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根据《民诉解释》第99条的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因此,选项A符合规定。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时限的具体时间,因此,选项B符合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因此,选项C不符合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根据责令其说明理由的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证据,因此,选项D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