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3/85)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考点】质证的主体、质证的对象、不公开质证、证据的合法性
【解析】该题实际上考查证据的种类及证据的质证问题。根据《民诉解释》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偷录的录音带作为证据仍需要作为质证对象,故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0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