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三/42)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答案】A
【考点】电子送达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本案中,法院无法与海斯联系,就意味着法院无法就电子送达取得海斯的同意,因此,选项C是不合法的,而选项A是合法的。电子送达不得适用于判决书的送达,因此,选项B与D是不合法的。
2、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9)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考点】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
【解析】该题直接考查送达方式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法院可以邀请有关人员见证或者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适用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与第90条的规定,转交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电子邮件送达方式不得适用于裁定书,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09/3/43)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
【考点】留置送达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A属于常见的错误情形,甲的妻子乙虽然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但在离婚诉讼中其身份为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不可由其签收,并且不适用转交送达情形,所以A项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与第90条的规定,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的人以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本题不属于转交送达的适用案件,因此,选项B与D均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