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1.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1-38,单选)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解析】本题考点为特别领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该设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故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答案:B) 
 
2.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1-81,多选)
  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 
  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
  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
  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因此,非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不限于合同纠纷,故A项正确。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涉外、非涉外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均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故B选项错误。根据前述规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则范围更广,可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故C正确。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涉外、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均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可协议管辖,故D项错误。(答案:AC)
 
    3. 依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8-1-99,不定项)
  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不包括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故AB错误,C正确。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也属于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也应适用伤处报告制度,D错误。(答案:C)
 
4.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36,单选)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解析】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管辖并不能成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障碍,A错误。该案件的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基于“特别地域管辖”,我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B错误而D正确。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应以国内立法及参加的有关条约为依据,故C错误。(答案:D)
 
5.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1-38,单选)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解析】关于涉外合同的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一些限制,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B、D选项的说法本身都是正确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本题恰好属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问题,涉及海事纠纷,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本题的案情中,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我国法院和案件有实际联系。C选项错误,在本题中当选。(答案: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