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涉外送达、涉外取证、外国判决或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1.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1-39,单选)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解析】本题考点为涉外领事送达及取证。我国允许外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或取证,故A正确,B、C错误。外国驻华使、领馆在我国向其本国国民取证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故D错误。(答案:A)
 
2.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1-39—单选)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解析】根据《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司法部为我国指定的履行该公约的中央机关。故A正确。请求书所请求的内容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则可以拒绝执行,故B错误。我国对于涉外领事取证有限制,即只能向使领馆的本国国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故C错误。我国禁止外国律师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自行取证,故D错误。(答案:A)
 
3. 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1-39,单选)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解析】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均限于向中国国民送达,C错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是可以的,只要能够确认当事人已经收悉即可,故应选D。(答案:D)
 
    4. 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1-39,单选)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ABD选项表述正确。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可以由该外国法院,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故C表述错误,当选。(答案:C)
 
5. 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6,单选)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解析】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请求调取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故A错误。“专属管辖”和“不可诉”均不能作为拒绝取证的理由,故BC错误。外国使领馆官员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本国国民取证,D正确。(答案:D)
 
    6.中国公民甲与外国公民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乙败诉。判决生效后,甲欲请求乙所在国家的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关于甲可以利用的途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90,多选) 
  A.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C.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D.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答案:AB)
 
7. 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1-40,单选)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该《规定》不适用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但根据该《规定》第1条,对于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是可以依据该《规定》予以承认的。故A选项本身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错误。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C选项正确;前述《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D选项正确。本题要求选择错误的说法,故应选B选项。(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