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3/2/54)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标准。犯罪既遂是指结果犯实现实害结果,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行为犯完成行为;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既遂。每个具体的故意犯罪,都有自己具体的既遂标准。因此,既遂的认定,应当结合刑法分则具体规定进行认定。
【解析】
A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质使人质脱离显著困难(结果犯)。本案中甲已控制了乙,已成立绑架罪既遂,送乙回家是既遂后的悔罪行为。A选项说法正确。
B选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数额较大的财物,甲已控制住了半条项链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的既遂。扔掉行为是对财物的处分行为,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本选项考查共同犯罪中既遂的认定。共同犯罪中,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共犯行为才认为是既遂。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具体到本选项中,考察的是帮助犯的既未遂认定。甲虽成立帮助犯,但从客观因果关系(“惹起说”)方面分析,甲的帮助行为即提供钥匙的行为对于实行犯乙盗车得逞客观上没有起到作用,与偷到汽车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实行犯虽是既遂,但帮助犯应当认定为未遂。当然,根据帮助犯成立中的“物质帮助不成立,也不能认为成为精神帮助犯”的通说观点,不能认定甲成立精神帮助犯。
D选项,盗窃罪的具体既遂标准,小宗物品,拿在手里,放在口袋里即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偷拿到一枚钻戒,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故B选项说法错误。
 
2.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BCD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
【解析】本题表面上考查中止的时间性,实际上考查各具体罪名的既遂标准,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54)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主要涉及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认定,其中的犯罪既遂考查具体犯罪的既遂形态;其中犯罪中止的认定,涉及既遂之后无中止的问题。
A选项,本案涉嫌逃税罪(单位犯罪),逃税罪的实行行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本案中单位已实施隐瞒手段,可认为是实行;因单位成员不配合而停顿,对于单位而言构成未遂,对于自动停止的黄某而言,构成中止。
B选项,假币也是刑法中的财物,抢夺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住财物,抢夺得到了财物,认为是既遂。行为人具有具体认识错误,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C选项,对于拐卖儿童罪而言,“拐”的行为完成,亦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之一完成,即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而无需卖出;本案中偷盗(绑架)得到婴儿,认定为既遂,而不是中止。
D选项,本选项所涉的故意杀人罪,打枪行为是实行行为,与被害人特殊体质结果导致死亡结果,认定有因果关系,故为既遂。
 
4.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15)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答案】A
【解析】
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才能认定为既遂,亦即,要求危害结果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198条,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以骗人即申请理赔为着手实行,以取得(控制)财物为既遂。本案甲已着手申请理赔,但保险诈骗已被识破,交付财物与保险诈骗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取财结果不应归因于诈骗行为;且赔偿金一直处于侦查机关和保险公司的控制之下,行为人并未控制财物,故属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