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申请参加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用。

  第七十条 引航员的培训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执行。引航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十一条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除本条例对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有特别规定外,船员用人单位及船员应当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船员专业技术职称的取得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