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