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