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的类型及其要件
1、正当无因管理(要件):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2、不当无因管理(要件):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1、正当的无因管理发生在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1)具有违法阻却性。在管理必须的限度内介入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修缮他人房屋的,出售他人财产的,不侵犯所有权。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3)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2、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
a. 管理人应以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b. b.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之违反,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c.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紧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a.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当立即通知本人。
b. 若无紧急事情,应等候本人指示:b1,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b2,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的,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的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a. 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之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
b. 计算义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等应交付本人。
3. 管理人的权利。
(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因无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因无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之成立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