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