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于开发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1.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外,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所规定的开发生物资源的权利,不应以租借或发给执照、或成立联合企业,或以具有这种转让效果的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给第三国或其国民。

  2.上述规定不排除有关国家为了便利行使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所规定的权利,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取得技术或财政援助,但以不发生第1款所指的效果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