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1.除第5款所指修正案外,本公约的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或六十个缔约国(以较大的数目为准)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对批准或加入的缔约国生效。这种修正案不应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公约享有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

  2.一项修理案可规定需要有比本条所规定者更多的批准书或加入书才能生效。

  3.对于在规定数目的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第1款所指修正案的缔约国,修正案应在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十天生效。

  4.在修正案按照第1款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应在该国不表示其他意思的情形下:

  (a)视为如此修正后的本公约的缔约国;并

  (b)在其对不受修正案拘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上,视为未修正的本公约的缔约国。

  5.专门关于“区域”内活动的任何修正案和附件六的任何修正案,应在四分之三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一年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6.在修正案按照第5款生效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应视为如此修正后本公约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