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凭证。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损失税金追回及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呆账税金审批确认书、法定清算报告、注销欠税批准文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