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第1段(c)和(e)所规定的处理,成员国可以维持或新制定更多具体条款,以适应本条例规则的适用,成员国为了确保合法与合理处理,可以制定更为明确的规定,包括第9章所规定的其他特定的处理情形。

  3.第1段(c)和(e)所规定的处理的基准应当通过如下法律进行规定:

  (a)欧盟法;或者

  (b)控制者所属的成员国的法律。

  处理的目的应当在此法律基准上进行确定,而对于第1段(e)所规定的处理,处理的目的应当是控制者为了公共利益或基于官方权威而履行某项任务。此法律基准可以包含如下特定条款,以适应对本条例规则的适用:对控制者处理的合法性进行监控的一般条件;可以被处理的数据类型;相关数据主体;个人数据公开的目的,以及其可能被公开给的对象;目的限定;储存期限;包括第9章所规定的其他特定的处理情形在内的处理操作和处理程序。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应当满足公共利益的目标,且应当与实现正当目的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