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 限制处理权

  1.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对处理进行限制:

  (a)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有争议,并给与控制者以一定的期限以核实个人数据的准确性;

  (b)处理是非法的,并且数据主体反对擦除个人数据,要求对使用其个人数据进行限制;

  (c)控制者不再需要个人数据以实现其处理的目的,但数据主体为了提起、行使或辩护法律性主张而需要该个人数据;

  (d)数据主体根据第21(1)条的规定而反对处理,因其需要确定控制者的正当理由是否优先于数据主体的正当理由。

  2.当处理受第1段的规定所限制,除了储存的情形,此类个人数据只有在如下情形中才能进行处理:获取了数据主体的同意,或者为了提起、行使或辩护法律性主张,或者为了保护另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或者为了欧盟或某个成员国的重要公共利益。

  3.那些根据第1段规定已经获取了对处理进行限制的数据主体,在限制被解除前,控制者应当告知数据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