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