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同意的条件

  1.当处理是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控制者需要能证明,数据主体已经同意对其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2.如果数据主体的同意是在涉及到其他事项的书面声明的情形下作出的,请求获得同意应当完全区别于其他事项,并且应当以一种容易理解的形式,使用清晰和平白的语言。任何违反本条例的声明都不具有约束力。

  3.数据主体应当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在撤回之前,对于基于同意的处理,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在数据主体表达同意之前,数据主体应当被告知这点。撤回同意应当和表达同意一样简单。

  4.分析同意是否是自由做出的,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一点是:对契约的履行——包括履行条款所规定的服务——是否要求同意履行契约所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