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2.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在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