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1.如自然人或法人为第一百八十七条所指争端的一方,应将此事通知其担保国,该国应有权以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的方式参加司法程序。

  1.如果一个缔约国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第一百八十七条(c)项所指的争端中对另一缔约国提出诉讼,被告国可请担保该人的国家代表该人出庭。如果不能出庭,被告国可安排属其国籍的法人代表该国出庭。

  第一百九十一条 咨询意见

  海底争端分庭经大会或理事会请求,应对它们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这种咨询意见应作为紧急事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