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各国应直接或通过主管国际组织:

  (a)促进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教育、技术和其他方面援助的方案,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这种援助,除其他外,应包括:

  (1)训练其科学和技术人员;

  (2)便利其参加有关的国际方案;

  (3)向其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便利;

  (4)提高其制造这种装备的能力;

  (5)就研究、监测、教育和其他方案提供意见并发展设施。

  (b)提供适当的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以尽量减少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重大事故的影响。

  (c)提供关于编制环境评价的适当援助,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